东兴市层面优惠政策摘要
东兴市吸引企业总部经济政策的暂行规定
(东政办发【2016】10号 2016年6月6日)
为推动东兴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东兴市实际,特制订吸引企业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一)从东兴市行政区域外迁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缴正常税金入库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二)在本市注册经营发展后上市的企业。
二、供地
按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性质,提供5—20亩(净用地)用于企业建总部经济基地,以每亩30万元为起拍价,采取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进行项目供地。
三、申请程序
企业凭近年税金缴纳入库发票、机构代码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国土部门核算核实后依法进行供地。
四、企业总部经济用地管理
(一)取得总部经济用地后一年内必须开发。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保证10年内不将总部迁出东兴市,时间从2016年起计。
(三)累计税金缴纳入库达2500万元和拥有土地权属达10年以上,计算时间同上。
(四)违反以上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企业足额补交优惠的土地款,补交的土地款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地价价差收取;同时符合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的,用地可以自由转让。
五、本政策实施期限:2015年10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六、本政策由东兴市财政局、国土海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东政发〔2014〕11号 2014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进一步规范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区”)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障互市区正常运营,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氛围,为边民从事互市贸易创造良好环境,让广大边民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互市贸易中增加收入,促进中越边民互市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兴互市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39号)批准设立的从事互市贸易的场所,应严格按照边民互市贸易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对边民互市贸易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坚持依法监管、通关快捷、文明服务、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 互市贸易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东兴市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东兴市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市边境贸易的发展与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东兴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边境贸易(包括互市贸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东兴市商务局是互市区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服务互市贸易,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协同口岸查验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互市贸易和市场业主的管理、指导。下属的东兴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边民参与互市贸易,为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提供服务,对互市商品收购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驻互市区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各进驻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东兴海关依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进出海关监管区(互市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管,对区内海关监管场所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管区内走私违规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互市区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对互市区内的食品经营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出入互市区货物储存场所进行卫生监督。
东兴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入互市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并负责对互市区内的边检限定区域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在东兴市商务局的具体指导、协调下负责完善互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互市区的物业管理,对互市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边民互市贸易结算中心负责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提供服务。
第三章 互市贸易的管理
第八条 互市区实行全封闭管理,严禁不经查验的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进出互市区。
第九条 互市区出口通道为国内边民、游客及工作人员进出和商品出境通道,由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市商务局按职责要求进行管理。
互市区进口通道为外国边民和商品入境通道,由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市商务局按职责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互市区交易市场是互市商品的交易场所,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市商务局、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各司其职,对互市商品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互市区运营时间实行两种方式,即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时间为8:00—18: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开放时间为8:00—17:30;其余时间需办理业务的,须提前1天向东兴市边境贸易管理局预约,由东兴市商务局协调各口岸查验部门办理。
第四章 互市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越双方边民进行互市贸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的要求,接受查验部门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的其它商品进入互市区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越南商品从码头进入互市区进行互市贸易,由东兴海关负责监管商品品种、产地、数量等,对符合互市贸易监管条件的商品予以查验放行,对不符合互市贸易监管条件的商品予以查扣或退运;由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不符合要求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按规定作销毁、退运或其它检验检疫处理。
第十四条 东兴市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产于越南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购买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8000元人民币或未列入《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的商品,边民应委托有权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公司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规定征收关税。
经批准进入边民互市区的游客,购买互市商品带离互市区的,参照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边民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应向口岸查验部门申报,如实申报商品品种、产地、数量、价格、金额等,接受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查验。
第十六条 国内商品以互市贸易方式出口的,边民应按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接受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查验。
第五章 从事互市贸易的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越南边民出入互市区,必须持有本国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边境通行证,向东兴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接受边防检查并向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接受监管;越南边民在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越南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后,可以在互市区内设点经营。
第十八条 东兴市边民凭边民互市证出入互市区,其他人员出入互市区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出入互市区内边检限定区域的凭东兴边防检查站签发的限定区域通行证出入。
第十九条 进入码头作业的越南籍人员,要在东兴边防检查站登记备案,并接受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管理。
第六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二十条 中方从事互市贸易的船只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船只所有人、经营人原则上为东兴市户籍的居民或企业。船只应具备《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船员应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互市贸易的运输车辆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由村委会(社区)或合作社统一组织,运输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员原则上应为东兴市户籍。进入互市区运输的车辆实行流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靠泊互市区码头的中越船只及其运载的商品由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进行监管、查验及检疫处理。
船只备案实行“三检”合报制度,由东兴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完备相关资质、备案手续后具体承办船舶代理业务,分别向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备案。备案时须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出海船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出入互市区的运输车辆须办理《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边检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并实施备案管理。
办理《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边检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时,由车主或其代理人向东兴市商务局申请,提交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东兴市商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提交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边防检查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完成制证,交由东兴市商务局统一发放。
证件办理完毕后,东兴市商务局将相关材料分别报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边检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每年分两期办理,一至六月为一期,七至十二月为二期,超过有效期的证件自行作废。车主或其代理人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东兴市商务局申请办理新证。
第二十五条 出入互市区的运输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限速行驶,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按规定排队等候装卸和验放。东兴市边境贸易管理局、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东兴市商务局和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将运输进口货物的车辆组建成互市货物运输车队,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并根据当日互市进口货物入仓和出仓的数量,科学合理调度运输车辆作业,确保互市进口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运输车队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和调度,当天没有安排的车辆不得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
第七章 码头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互市区码头是进出口互市货物装卸作业场所,由东兴市商务局牵头管理,成立码头船只调度室,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协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不同,将码头划分成进口海产品、进口木薯淀粉、进口杂货、出口货物等4个作业区。船只按所运载的货物种类在相对应的作业区停靠。
在码头作业区划定船只泊位,每个泊位用明显的标志标明界线,并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序号。
第二十九条 船只停靠码头装卸作业实行申报调度制度,由东兴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向调度室申请船舶靠岸,船主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准装、卸单领取船只停靠标识旗,船只凭标识旗在规定的区域和泊位停靠,并将标识旗悬挂在船只驾驶室上方显眼位置。船只作业完成后,船主或其代理人将标识旗交回调度室,船只离港。
第三十条 进出互市区码头的船只、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和管理,有秩序按规定区域停靠,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八章 市场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在领导小组和东兴市商务局、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指导下负责做好互市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完善仓库和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仓库的防漏、防潮、防鼠、防盗工作,做好仓库储存商品种类的分区设置,科学合理制定仓管制度和货物进出仓流程,满足客户货物进仓储存的需要,保障货物储存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领导小组和东兴市商务局、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指导下,完善商铺和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商铺经营商品种类的分区设置,分类经营,统一规划商铺的门面装修,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将互市商品交易市场打造成互市商品旅游购物特色街。
第三十四条 规范货物进出仓运输车辆的管理,科学合理规划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排队等候区域,维持良好的秩序。
第三十五条 负责做好互市区环境卫生、进出互市区车辆的交通秩序管理;做好互市区办公用房、仓库、商铺、交易大棚等房屋设施,场地、码头、道路、围墙、围栏等公共设施,以及消防、车辆限速标志、人员和车辆进出通道标志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等。
第三十六条 科学合理规划互市区内场地布局,划定小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区及车位,建好挡雨棚;划定边民等候、休息区,并配置相应的座椅等便民设施。
第九章 进驻互市区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驻互市区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三十八条 进驻互市区经营的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 进驻互市区经营的东兴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边民互市贸易结算中心等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报领导小组同意,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
第四十条 东兴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在办理船舶代理业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船舶代理服务企业在不收费的前提下自愿参与船舶代理业务。
第十章 互市区的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互市区内的治安管理由东兴市公安局、东兴边防检查站、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东兴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日常的治安管理由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负责,各进驻部门、企业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
第四十二条 东兴市商务局、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和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等部门积极做好互市区内贸易秩序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互市贸易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互市贸易环境。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东兴市商务局、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和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在互市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运输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1周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
(一)船舶不服从调度、不经批准擅自进入码头停靠,不按区域、泊位停靠,装卸作业时没有悬挂标识旗,装卸完毕后不及时驶离码头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排队、冲卡以及乱停乱放的;
(三)运输车辆不服从管理、不服从调度的。
第四十五条 运输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资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一)船舶不服从管理,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影响码头正常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排队、冲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互市交易市场的商户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互市贸易市场的业主取消其在互市交易市场的铺面租赁合同,收回铺面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互市区内从事互市贸易的经营户或边民个人,在互市交易过程中涉嫌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海关查实的,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参与互市贸易资格。
第四十八条 进驻互市区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进入互市区经营资格:
(一)不服从管理,只收费不服务,经教育不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教育不改的;
(三)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不依法纳税的;
(四)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实施垄断经营或恶性竞争,损害边民和其它企业利益的;
(五)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东兴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互市贸易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东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互市区(点)参照本办法执行。《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市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东兴市推进互市商品落地加工发展东兴跨境加工产业摘要
(东政办发〔2015〕46号 2015年7月14日)
为充分发挥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优势,实现“兴边富民”目标,推动形成我市“以贸促工、以工兴贸、贸工互动”加工产业发展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稳步增长,特制订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互市贸易边民交易和加工企业规范化收购的“两个合法化行为关系”
1.引导我市边民依照工商经营章程,分别成立边民互助组,实现边民通过互助组分工合作、抱团经营,深入参与互市贸易,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关系互市“真交易”的货源获取、市场交易、金融信贷、获利分红等关键问题,并应用互市市场交易模式,依托我市互市交易中心建立中越边民互市“真交易”行为关系。
2.引导我市试点加工企业和边民互助组签订合法的互市商品购销协议,搭建边民互助组和加工企业互市商品合法收购关系。
3.设立内外应急协调机制,对内协调负责处理影响落地加工有关互市交易、收购工作的不公正事宜,对外协调负责处理区外执法单位查扣落地加工商品跨省运输事宜。
(二)提供落地加工商品通关便利化
1.设立落地加工商品通关专用通道,落地加工商品和载运商品的船舶、车辆予以优先通关;在现运行的互市凌晨通关时间段,允许加工企业收购的冰鲜海产品凌晨通关。
2.免除落地加工商品检疫许可证审批手续,完善“分类管理、快速检验检疫”等便捷报检方式,试行加工商品“先入后检”即商品进入加工企业后再集中检疫的方式。
3.试行联检部门“三个一”通关模式,启用互市无纸化改革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载运商品船舶、车辆通关信息联检部门共享;试行在互市码头设立联检三部门信息化共享的统一卡口系统,统一验放进出船舶和载货车辆。
(三)优先启动试点企业和商品开展落地加工
1.优先引导、服务已经在我市投资设厂、具备落地加工基础并有加工意愿的第一批试点企业积极开展落地加工,协调享受各项优惠和便利。试点成功后,其他落地加工企业做到条件成熟一家推动一家。
2.依据《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和我市第一批试点企业实情,先期选择坚果类产品、海(水)产品、木薯类产品、花生、芝麻、豆类(红豆、绿豆、咖啡豆)、红木工艺品、茶叶、中草药、油茶籽等列为第一批试点加工商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并实施“负面清单”商品通关制度。
(四)实现互市进口商品成本最低化
1.清理规范互市贸易区的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收费。
2.在互市区开展沿边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给予边民互助组优惠贷款,降低边民融资采购互市商品成本,并积极推行人民币在互市贸易的付汇和收汇外币结算工作。
3.允许落地加工商品在互市区码头采用机械化方式从船舶装卸到载运车辆上。
(五)实现贸工互动效益最大化
1.完善“贸工互动”优惠政策,对落地加工企业在税收、用工、用地、金融、收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落实自治区优惠政策,互市进口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水价。
2.对接协调自治区国税局,争取将互市进口木薯淀粉由工业品调整为农产品,以便企业能获得商品进项增值税收购完税证明,为加工企业创造税收优惠环境。
3.优化落地加工产业园区布局,重点建设江平工业园海产品加工区、松柏产业园红木加工区、冲榄工业园食品加工区和北投北仑河商贸木薯淀粉加工区。
4.充分利用改革试点机遇,推广宣传东兴互市落地加工优惠政策和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构筑我市特色产业集群。
5.加强非涉关地码头的打私工作,严厉打击不通过口岸、互市区报关进口的走私商品。
东兴市关于发展十大类(年产值10亿元以上)跨境加工制造业摘要
(东政办发〔2016〕25号 2016年9月2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东兴市加工制造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全市工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措施。
(一)重点提升海产品加工业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新建海产品加工厂4家。实现海产品年加工产能134583吨,年产值44亿元。
2.工作措施
(1)印发实施《东兴市水产加工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实施办法,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对产业的设置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方向、建设规模、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核查验收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制定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
(3)充分研究边境贸易政策,进一步畅通原材料进口通道,利用越南丰富的海产品资源优势,保障充足的原材料供应,充分释放加工企业的产能。
(4)严格按照互市商品落地加工“五化”措施抓好落实。
(5)规范试点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会计核算,加强对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
(6)提升改造江平工业园,尽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将该园区打造成为防城港市海产品加工示范基地。
(二)培育壮大干果(坚果)加工业
1.2016—2020年目标
实现干果(坚果)年加工产能46000吨,年加工产值23亿元。新建3家干果(坚果)加工厂。
2.工作措施
(1)重点支持互市干果(坚果)落地加工,扩大干果(坚果)互市进口品种和数量,执行干果落地加工政策,培育壮大本地特色坚果产品规模。
(2)按照“生产标准化、技术集成化、管理科学化、经营品牌化”要求,加快干果(坚果)加工业主体培育。
(3)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执法,强力推进和实施“两个合法化行为”的建立,重点打击借互市坚果落地加工名义干变相走私的行为。
(4)推进京港、欧宝、大同3家新建加工厂项目建设。
(三)着力发展特色果蔬和饮料食品药品加工业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特色果蔬和饮料食品药品加工业年产值26.3亿元。
2.工作措施
(1)在2016年获批进境水果指定口岸基础上,加快布局水果加工项目用地,尽快培育一批食品安全意识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的领军企业,加强与水果专业市场互动发展。
(2)依托我市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特色果蔬和饮料企业,积极发展以金花茶、铁皮石斛、东南亚茶叶等为主的新型营养保健饮料。规范行业秩序,实现标准化生产,引导并鼓励饮料加工企业研发终端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化经济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饮料知名企业在东兴投资建厂。
(3)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特色饮料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支持特色饮料加工业的发展和提高,进一步促进由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
(4)重点推进铁皮石斛、鑫宇金花茶生产加工、澳门豆捞、东革阿里和大健康项目建设,提高东南亚茶叶加工厂的产能,在跨合区和冲榄产业园高标准规划建设进口水果加工区。
(四)突破发展粮食(油)加工业
1.2016—2020年目标
实现粮食(油)年加工产能22.05万吨,年产值19亿元。新增粮油加工厂4家,粮油加工区1个、木薯淀粉加工区1个。
2.工作措施
(1)按照东兴市城市总规和园区功能规划,科学布局和建设粮油加工基地。
(2)向上争取粮食进口配额,畅通东盟国家粮食进口报关渠道,扩大花生、芝麻互市进口数量,完善企业的税收监管和质量监督。
(3)向自治区国税局申请争取把木薯粉定性为农产品申报纳税,减轻加工企业税负。
(4)对入驻东兴市的粮油加工项目的建设用地加快审批。帮助企业按规定招用外籍人员。
(五)做大做强红木加工业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红木加工年加工产能141500件,年产值50.2亿元。
2.工作措施
(1)一是加快建设东兴红木产业园红木加工基地。加快推进原布局的东兴红木文化产业园的建设,完善功能配套设施,重点打造综合性高端红木产业基地。二是加快完善红木产业临时加工区(牛轭岭)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更多的红木加工企业入驻,同时加快跨境合作区内的红木企业搬迁工作,将松柏产业园打造成红木产业集群。
(2)畅通红木原材料和半成品边小贸易的进口通道,降低进口成本,申请建设保税中心,完善企业的税收监管,规范企业的经营秩序。
(3)健全红木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品牌培育工程,通过创名牌提升红木产业竞争力,塑造东兴红木标杆,提升东兴市红木鉴赏、工艺水平,积极围绕建设“中国红木文化城”和“中国红木家具半成品集散基地”,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将东兴红木家具产品培育成自治区级知名品牌,5年培育成国家级名牌。加强宣传推广、运作形成东兴区域性品牌,支持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全面提升品牌红木产业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新创中国著名商标2件、广西著名商标15件、广西名牌产品20个。
(六)夯实轻纺皮具制造业基础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纺织年产值13.8亿元,新建东林纺织加工企业1家,建成东兴东盟纺织交易制作文化中心。
2.工作措施
(1)畅通纺织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出口渠道,积极发展辐射国内市场、东盟市场、欧美市场的纺织产业聚集区。通过对引进项目和投产企业的认真分析研究,选择确定一批投资规模大、产出强度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的项目和企业作为纺织品加工区重点骨干企业进行培育,使之尽快成长为加工区的骨干企业。
(2)加快推进东兴东盟纺织交易制作文化中心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同步开展项目招商活动。
(3)加快推进东林纺织加工项目的建设,促进该项目在2016年7月建成投产(已竣工投产),尽快发展为规上工业企业。
(七)打造汽车(机电)装配基地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年产值17.5亿元。
2.工作措施
(1)坚持以园区为载体,加强对汽车机电装配制造产业的建设,推进联友、欧玛特生产项目建设,努力引进一批关键零部件企业,进一步做精、做大、做强汽车机电制造产业集群。
(2)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关键领域和共性技术攻关,申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组建各级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项目)及优秀新产品等给予奖励。
(3)加快推进联友汽车科技改装厂的建设,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土地及建设中碰到的困难问题,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建成使用东盟汽车机电城,配套汽车、摩托车、机电产品装配车间,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4)加强与越南海关通关工作协商,进一步降低出口汽车的税费,确保汽车出口量。
(八)巩固发展五金和建材制造业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五金和建材加工制造年产值24.7亿元。新增加工企业2家。
2.工作措施
(1)坚持创新的理念,在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方面创新,引导企业积极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项目,克服数量型增长,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注重自主品牌建设。
(2)引导建材生产企业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水平,重点推进智能制造并提升水平。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绿色建材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开发推广建材行业信息化。
(3)拓展出口东南亚渠道,实施本地生产的建材产品本地销售计划,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做大产业总量。
(4)重点推进金滩、鼎康二期项目的续建,引进高格墙体建材项目,培育鸿昌鑫、兴阳、联盛混凝土等企业上规。
(九)创新发展光学电子和新能源产业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年产值20亿元。
2.工作措施
(1)组织信息化、精密、节能的关键零部件的攻关,提高系统集成和基础零部件的档次,掌握一批行业核心技术,以实现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提升光学电子和电器装备发展水平。
(2)推荐列入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扶持,在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企业自主创新力度。
(3)引导企业形成发展制造工艺的研究能力,提升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材料的积极性,注重以制造工艺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4)依靠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加强对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突破技术瓶颈。
(5)重点支持东林电子项目建设,强力推进跨合区电子产业园区建设,开创出口渠道。
(十)科学布局橡胶和再生资源利用制造业
1.2016—2020年目标任务
实现年产值21.5亿元。
2.工作措施
(1)按照新型工业化和生态化建设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布局橡胶和再生资源利用制造业。
(2)根据行业特点及产业集群的崛起,统一规划完善区域布局,注重功能区分及未来发展的要求。
(3)组织招商考察组赴韩国等地参观考察旧轮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出台优惠政策引导产业转移并入驻本市。
(4)在引导橡胶和再生资源利用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上,鼓励企业在产业供应链中找准位置,着力发挥自身优势。
(5)支持企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耗低、不污染环境的新型化工业路子。
(6)研究拟定橡胶从东兴入境的可行性方案。完善病害动物货源收购机制。
东兴市边境贸易区集中统一征收税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东兴边境贸易区税费征收管理,规范税费征收行为,简化征收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税费流失,结合东兴边境贸易管理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集中统一征收税费是指在东兴边境贸易区内履行职能、具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集中到边贸收费大厅统一窗口收取税费。边贸税费征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集中收税费”,由边民互市服务中心或委托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确保公开、公平、有序开展税费征收工作。
第三条 边贸集中统一征收税费工作在东兴市边境贸易转型升级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税费征收单位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税费收取工作。集中统一税费的项目包括东兴市边民互市服务中心的服务费,国税的增值税,地税局的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检疫检疫部门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费、中检公司委托检疫费、恒凯公司船舶检疫处理费,北投公司的场地使用费(含仓储、市场管理服务、车辆进场费、码头使用费等)。所征收的税费必须开具相应的票据。
第四条 集中统一税费征收工作要坚持税费标准公开透明,税费征收环节简化,流程明晰,便民快捷,避免税费流失,增加财税收入的原则。
集中统一收税费的商品品种包括从东兴边民互市区进出境的所有商品。
第六条 在东兴市边境贸易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市商务局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区内外各互市区(点)税费征收标准以及东兴互市贸易实际拟定互市商品税费征收标准,并征求税务、财政、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东兴边贸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对税费征收标准进行适时、灵活的调整,提高东兴互市贸易的竞争力。由于市场变化影响东兴边贸发展的竞争力,确需对于个别商品的税费征收标准调整,由市商务局做出调整方案,征求税务、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及时进行调整实施。
第八条 实行集中统一收税费后,除运输、搬运费用和边民贸易所得外,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能擅自私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增加通道成本,设置障碍影响通关便捷,降低东兴边境贸易产业发展成本竞争力。
第九条 市检察院和市纪委监察部门对在互市贸易区集中统一收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对单位或个人不公开、不公平、以权谋私、人情税费征收行为或违反相关征管税费规定的行为,予以从严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边境贸易区税费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