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理指南
一、 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四、提交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撤销(封存)计量标准的不提交此申请);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需提交);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4.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5.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撤销(封存)时需提供);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8.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申请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业务时需提供);
11.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如有);
12.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准的批准文件(欲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标准或本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标准需提供。)
13.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实验环境变更)时提供)
五、办理流程:申请→服务窗口受理、核准→批准、收费→服务窗口发证。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新建标150元/项(县级),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证书费10元/证;
2.差旅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3.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九、咨询电话:0770-7660792
十、投诉电话: 0770-7672521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提交材料:
1.人员学历证明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证核发的人员须提供);
2.人员在机构中任职证明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证核发或换发证的人员须提供);
3.计量检定员证 (换发证和增项的人员提供);
4.25.4mm证件彩照2张(①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证核发和换发证的人员提供; ②如申请增项时原检定员证已填写满,亦应提供);
5.职称证书 (①首次申请时,如有,应提供;②换发证或增项申请时,如与原职称有变更,应提供);
6.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考核文件;
7.承担考核单位出具的成绩及考核结论;
8.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工作单位或姓名变更时提供)。
五、办理流程:申请→服务窗口受理、审查→批准、收费→服务窗口发证。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计量检定员基础理论考核费30元/项,专业理论考核费80元/项,操作技能考核费200元/项,证书费10元/证;
2.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九、咨询电话:0770-7660792
十、投诉电话: 0770-7672521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提交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表;
2.机构法人证明及依法设置的文件(增项考核不需递交);
3.机构法人代表聘任文件 (增项考核不需递交);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或专项授权证书) (申请授权增项的机构应提供原授权证书副证原件);
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检测项目;
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9.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10.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13.标准考核证书 ;
14.开展本单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授权申请;
15.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设置机构和授权受理的批准文件 (①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外,其他机构在首次及复查申请时均需提供;②申请增项考核的机构应提供);
16.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17.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份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时提供)。
五、办理流程:申请→服务窗口受理、审查→批准、收费→服务窗口发证。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考核费:600元/机构(1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证书工本费每证10 元;
2.申请自治区级单位内部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授权不需再组织考核,仅收证书工本费 每证10 元;
3.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九、咨询电话:0770-7660792
十、投诉电话: 0770-7672521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四、提交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制造(修理)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3.三年以上的生产场所使用权属证明;
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5.出厂检定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6.生产设备、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设备一览表;
7.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报告》;
8.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对应的记录格式;
9.产品铭牌样式、出厂合格印证样式、必要的封缄说明;
10.产品图纸和工艺文件的目录清单;
1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自评报告;
12.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
13.申请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
14.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
五、办理流程:申请→服务窗口受理、核准→批准→收费、发证→服务窗口发证。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系列800元,每型号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系列800元,每型号160元;
2.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九、咨询电话:0770-7660792
十、投诉电话: 0770-7672521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标志使用申请办理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四、办理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五、办理程序: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申请
(1)根据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范围,相应县、市(州)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由其提出申报申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3)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a.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b.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c.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②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③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④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⑤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d.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2.初审
省级质检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 .形式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4.技术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5.获批保护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6.后续管理
(1)制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2)相关数据统计及信息收集,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级质检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经济效益情况。
(二)专用标志使用
1.申请
(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a.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需要电子文档)。
b.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c. 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初审
省级质检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
4.获准使用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六、办理流程:申请→市质监局综合股受理、市质监局综合股初审→自治区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批准公告
七、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公告、获准实施保护公告、专用标志使用批准公告。网上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文件。
九、办理地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咨询电话:0770-2282869
十一、投诉电话: 0770-767252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发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申请材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初次申办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
2.机构合法有效存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法人机构)或负责人(非法人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主管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关非法人、社团分支机构和其他有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换证、到期换证、代码迁入所需材料
1-5同上。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7.变更情况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迁出证明(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度报告形式
年报可通过自行网上年报和政务窗口年报两种形式。
1.自行网上年报:组织机构自行登录广西标准网(http://www.gxzl.org.cn)或广西金质网(http://www.gxqts.gov.cn)
2.政务窗口年报:组织机构将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加盖机构公章的《广西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年度报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原颁发证机构。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出件。
六、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0天;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3.自行网上年度报告结果可在完成年报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广西组织机构代码网上业务系统首页查询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4.政务窗口年度报告当场办结。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不收费。
2.法律依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5]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九、咨询电话:0770-7660792
十、投诉电话: 0770-7662707
十一、提示:
根据《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
1.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不再受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迁址业务。
3.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有2015年9月30日之后核发的准予注销通知单,均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4.不再受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的补发业务。
5.不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出具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业务的任何证明。
6.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按规定提供查询。
7.不再向特殊机构中涉及企业性质的机构发放预赋码;不再向各级商务部门发放外资企业预赋码。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项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四、提交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原件3份);
2.标准纸质文本(3份);
3.企业产品标准电子文本(1份);
4.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原件3份);
5.企业法人声明表(原件3份);
6.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发布签署表(原件3份);
7.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3份);
8.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覆盖产品的全部项目(3份)。
9.1)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需提供由农业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大田试验报告或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3份)
2)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卫生部门批准文件。(3份)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3份)
备注: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五、办理流程:申请→质监局综合股受理、审核→批准、制作备案材料→通知申请人领取。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不收费。
2.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
八、办理地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咨询电话:0770-2282869
十、投诉电话: 0770-7672521
十一、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