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房屋登记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审批事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地级东兴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广西区域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有抵押的,应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注: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结时限:由各东兴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登记费10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电话:0770-7695012。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XX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
权利申请人 | 名称 | 身份证件及号码 | 所占份额 | 联系电话 |
所有权人 | | | | |
共有权人 | | | | |
原权利人 | 所有权人 | | | | |
共 有 权 人 | | | | |
代理情况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被代理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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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状况 | 申请产别  | □私有房产 □房改私产 □部分产权 □私营企业房产 □国有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联营企业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 □涉外房产 □其他房产 |
现房屋坐落 | |
原房屋坐落 | |
幢号 | 单元 | 房号 | 总层数 | 所在 层数 | 结 构 | 建筑面积 (㎡) | 设计用途 | 建成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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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情况 | 土地证号 | | 权属性质 | |
使用面积(㎡) | | 使用年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相关情况 | 是否查封、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 | | 房地产是否有抵押、典当 | |
房屋现状有无变化 | | 房屋是否出租 | |
房屋所有权证证 号 | | 房屋共有权证 证 号 | |
转让方式  | □买卖 □交换 □赠与 □继承 □划拨 □分割 □合并 □裁决 □抵债 □作价入股 □改制 □其他 |
成交价格(元) | |
情况说明 | |
责任保证 | 我们保证申请登记的房屋无产权争议,符合权属登记条件,提交了《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上所列材料,已对相互身份进行核实,对以上填写内容、提交资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申报不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 所有权申请人(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 原所有权人(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