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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国鹏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的处罚决定东烟处[2017] 第63号

  发布日期:2017-11-15 17:31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由: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当 事 人:唐国鹏,男,汉族, 25岁,身份证号码:450603199210200657,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山中村上那阳组28,案发地点: 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414号鑫南商行。

  违法事实: 201792815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陈才球、龚仁等人会同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东兴市公安局公安干警联合对东兴市卷烟市场进行巡查。当检查到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414号鑫南商行时,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唐国鹏的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在该商行玻璃展示柜内及收银台下方多个织布袋和收银台抽屉及二楼一房间内查获卷烟一批。经清点,查获卷烟的品种数量分别为:大前门(软)91条、大前门(短支)0.6条、阿里山(景泰典蓝硬)36条、阿里山(景泰典蓝软)24条、阿里山(宝岛)听装1条,上述阿里山等规格卷烟在条盒包装上均未标注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中阿里山(景泰典蓝软)在条盒上标注有中国关税未付字样,共计5个品种152.6条卷烟。经询问,该批卷烟属于当事人所有,卷烟是用来销售获利的。但无法提供购买、运输等合法有效手续。因当事人涉嫌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据此,我局执法人员在征得局领导批准后,开具《东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东烟存通字[2017]159号),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证据抽样和拍照取证。

  经对该批卷烟抽取样品送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鉴别检验结论:大前门(软)真品卷烟(霉变);大前门(短支)、阿里山(景泰典蓝硬)、阿里山(景泰典蓝软)、阿里山(宝岛)听装均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JWJ201719718JYBG-JWJ201719743

  经调查,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414号商铺工商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为唐国鹏,20179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414号商铺查获的卷烟属于唐国鹏所有,唐国鹏供述卷烟大前门(软)、大前门(短支)是其托朋友从上海购进回来;卷烟阿里山(景泰典蓝硬)、阿里山(景泰典蓝软)、阿里山(宝岛)听装是其从上门推销卷烟的人手里购得。唐国鹏购进卷烟后放在店里用于销售获利,对于卷烟具体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当事人供述不清,至案发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买、运输等有效证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唐国鹏经营场所查获卷烟:阿里山(景泰典蓝硬)36条、阿里山(景泰典蓝软)24条、阿里山(宝岛)听装1条,在条盒包装上均未标注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卷烟无购买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手续,可以认定该批卷烟均系走私卷烟。

  据当事人唐国鹏的供述,卷烟的销售价格分别为:大前门(软)60/条、阿里山(景泰典蓝硬)75/条、阿里山(景泰典蓝软)160/条。大前门(短支)、阿里山(宝岛)听装尚未销售出去,唐国鹏对于卷烟具体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当事人供述不清,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仅有当事人的供述,无销售单据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无法确定卷烟真实的销售价格。对于当事人供述的卷烟销售价格我局不予采信。因无法查清涉案卷烟具体的销售价格,本案涉案卷烟价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7年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17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2017年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1713号)计算。据此,唐国鹏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一案涉案总额为 2516.836元(大前门(软)91条×26.5/=2411.5元、大前门(短支)0.6条×175.56/=105.336元;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涉案总额为6796.62元(阿里山(景泰典蓝硬)36条×111.42/=4011.12元、阿里山(景泰典蓝软)24条×111.42/=2674.08元、阿里山(宝岛)听装1条×111.42/=111.42元)。

  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材料: 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案件现场照片、唐国鹏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我局于2017118日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烟处告[2017]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1110日唐国鹏向我局提交《陈述书》一份,经我局该《陈述书》内容进行审查,认为当事人唐国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唐国鹏并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依照原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对唐国鹏进行处罚。

  处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唐国鹏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和第二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 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不能提供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或者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唐国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的卷烟:大前门(软)91条、大前门(短支)0.6条,共2个品种91.6条卷烟(含已抽检卷烟1.2条)。

  二、没收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阿里山(景泰典蓝硬)36条、阿里山(景泰典蓝软)24条、阿里山(宝岛)听装1条,共3个品种61条卷烟(含已抽检卷烟3条),并处以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额(6796.62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叁元贰角肆分(13593.24元)。

  上列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单位名称为“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帐号:2106570011200530137,开户行:工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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