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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贤照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的处罚决定东烟处[2017] 第58号

  发布日期:2017-11-02 17:26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由: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当 事 人:黄贤照,男,汉族, 42岁,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9232635,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洋北村,案发地点:东兴市新华路万众国际批发市场一楼1064号商铺。

  违法事实: 2017813140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陈才球、梁静等人会同东兴市公安局公安干警、边防派出所民警联合对东兴市卷烟市场进行巡查,当检查到东兴市新华路万众国际批发市场一楼1064号商铺时,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黄贤照的店长文凤丽的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联系黄贤照,当事人表示无法赶回,同意其店长陪同检查)。经查,在该商铺门口展示柜下方的柜子内查获卷烟一批。经清点,查获卷烟的品种和数量分别为:THANG LONG 1.3条、WIN(黑)0.5条、WIN(红)1条、Men 1条、Canson 0.2条、阿里山(硬景泰典蓝)0.1条,以上卷烟在包装上均未标注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共6个品种4.1条卷烟。经询问,该批卷烟属于当事人所有,但无法提供购买、运输等合法有效手续。因当事人涉嫌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征得局领导批准后,开具《东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东烟存通字[2017]137号),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证据抽样和拍照取证。

  经对该批卷烟抽取样品送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鉴别检验结论:THANG LONGWIN(黑)、WIN(红)、MenCanson均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JWJ201717071JYBG-JWJ201717075;因查获的卷烟阿里山(硬景泰典蓝)仅0.1条,不符合送检要求,故未送检。

  经调查,位于东兴市新华路万众国际批发市场一楼1064号商铺工商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为黄贤照, 20178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东兴市新华路万众国际批发市场一楼1064号商铺查获的卷烟属于黄贤照所有,黄贤照把卷烟存放在店里目的是用于销售,对于卷烟具体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当事人供述不清,至案发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买、运输等有效证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黄贤照经营场所查获卷烟:THANG LONG 1.3条、WIN(黑)0.5条、WIN(红)1条、Men 1条、Canson 0.2条、阿里山(硬景泰典蓝)0.1条,共6个品种4.1条卷烟。在条盒包装上均未标注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卷烟无购买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手续,可以认定该批卷烟均系走私卷烟。

  据当事人黄贤照的供述,其表示已记不清卷烟的具体销售价格,也无卷烟销售单据记录。因无法查清涉案卷烟具体的销售价格,本案涉案卷烟价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7年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17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2017年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1713号)计算。据此,该案案值总额为456.822元(THANG LONG 1.3条×111.42/=144.846元、WIN(黑)0.5条×111.42/=167.13元、WIN(红)1条×111.42/=111.42元、 Men 1条×111.42/=22.284元、Canson 0.2条×111.42/=11.142元)。

  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材料: 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案件现场照片、黄贤照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我局于20171024日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烟处告[2017]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黄贤照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黄贤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THANG LONG 1.3条、WIN(黑)0.5条、WIN(红)1条、 Men 1条、Canson 0.2条、阿里山(硬景泰典蓝)0.1条,共6个品种4.1条卷烟。(含已抽检卷烟3.2条),并处以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额(456.822元)1.9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佰陆拾柒元玖角陆分(867.96元)。

  上列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单位名称为“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帐号:2106570011200530137,开户行:工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

                                                                        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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