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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相金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的处罚决定东烟处[2017] 第54号

  发布日期:2017-11-01 17:21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由: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当 事 人:张相金,女,汉族, 34岁,身份证号码:450681198306250362,住址:广西东兴市东兴镇东郊社区桥头组120,案发地点: 东兴市国门国际批发商场2-21号。

  违法事实: 2017813日下午1410分, 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黄富江、苏洪庆等人会同东兴市公安局干警、东兴市边防派出所、市局稽查支队对东兴市东兴镇卷烟市场进行联合清理整顿,当检查东兴市国门国际批发商场2-21号时。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张相金的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该经营场所展示柜下方储物柜中,查获卷烟一批。经清点,查获卷烟为:KOALA(lights)3条、KOALA(menthol)4条、Canson3条、GOLDEN DEER3条、SAMSON2条、RGD2条、Monday3条、koala3条、中华(软)2.7条、中华龙2条、men1条、PALACE1条、SONG CAU1条、芙蓉王(硬、专供出口),共14个品种31.7条卷烟。经询问,该批卷烟属于当事人所有,但无法提供购买、运输等合法有效手续。因当事人涉嫌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征得局领导批准后,开具《东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东烟存通字[2017]136号),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证据抽样和拍照取证。

  经对该批卷烟抽取样品送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鉴别检验结论:芙蓉王(硬专供出口)、中华(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KOALA(lights)KOALA(menthol)CansonGOLDEN DEERSAMSONRGDMondaykoala、中华龙、menPALACESONG CAU均为伪劣卷烟;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JWJ201716176JYBG-JWJ201716189

  经调查,20178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张相金经营场所内依法查获的卷烟,是属于张相金所有,卷烟是张相金从东兴口岸的越南妇女手中购进,卷烟购进后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获利,卷烟主要是卖给到其店里买东西的顾客,具体的销售数量当事人表示已经不清楚,直至案发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买、运输等合法有效证明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我局执法人员在张相金经营场所内查获的卷烟:KOALA(lights)KOALA(menthol)CansonGOLDEN DEERSAMSONRGDMondaykoala、中华龙、menPALACESONG CAU在条盒包装上均未标注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上述卷烟无购买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手续,可以认定均为走私卷烟。

  根据当事人张相金的供述,卷烟芙蓉王(硬专供出口)销售价格为50/条,中华龙销售价格为65/条、中华(软)销售价格为65/条,对于卷烟KOALA(lights)KOALA(menthol)CansonGOLDEN DEERSAMSONRGDMondaykoalamenPALACESONG CAU的销售价格为30-35元左右。当事人对卷烟销售数量及销售卷烟获利情况供述不清,涉案卷烟销售价格仅有当事人的供述无销售单据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无法确定卷烟真实的销售价格,对于当事人供述的卷烟销售价格我局不予采信,本案涉案卷烟价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7年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17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2017年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1713号)计算。据此,张相金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涉案总额为3119.76元(KOALA(lights)3条×111.42/=334.26元、KOALA(menthol)4条×111.42/=445.68元、Canson 3条×111.42/=334.26元、GOLDEN DEER 3条×111.42/=334.26元、SAMSON 2条×111.42/=222.84元、RGD 2条×111.42/=222.84元、Monday 3条×111.42/=334.26元、koala 3条×111.42/=334.26元、中华龙2条×111.42/=222.84元、men 1条×111.42/=111.42元、PALACE 1条×111.42/=111.42元、SONG CAU 1条×111.42/=111.4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涉案总额为2001.42(芙蓉王(硬专供出口)、中华(软)2条×111.42/=222.84元、玉溪(硬)2条×221.42/=442.84)

  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材料: 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我局于2017929日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烟处告[2017]5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张相金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张相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01.42元)39%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元伍角伍分(780.55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没收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KOALA(lights)3条、KOALA(menthol)4条、Canson3条、GOLDEN DEER3条、SAMSON2条、RGD2条、Monday3条、koala3条、中华龙2条、men1条、PALACE1条、SONG CAU 1条,共12个品种28条卷烟。(含已抽检卷烟12条),并处以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额(3119.76元)2.9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零肆拾柒元叁角(9047.3元)。

  上列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贰拾柒元捌角伍分(9827.85元)。

  上列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东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单位名称为“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帐号:2106570011200530137,开户行:工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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