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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兴市江平益农养猪场)

  发布日期:2017-10-23 09:31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东环责改字〔20173

 

东兴市江平益农养猪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450681600339930 1-1

法定代表人:黄尚勇

详细地址:东兴市江平镇山心村六组。

我局于2017 725日、 26日对你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擅自投入养猪生产活动排放污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相片、现场勘察图、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场未备先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如你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或者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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