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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兴市马路万鸿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发布日期:2017-10-23 09:22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6〕9号

 

东兴市马路万鸿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81600327311

组织机构代码:450681600327311

法定代表人:何小芸

详细地址:广西东兴市马路镇火光农场一区8号

你单位鸡鸭养殖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鸡鸭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于2016年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5月23日正式投入运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可以证实:

(一)《环境污染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登记表》。

(二)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6年9月28日对你单位鸡鸭养殖项目进行现场勘察的现场取证照片。

(三)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6年9月28日对你单位鸡鸭养殖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东兴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16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农场场区负责人何鑫源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五)《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东环监字〔2016〕19号)及送达回执,通知书已于2016年10月9日印发并于当日送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并于2016年10月28日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 4日向我局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16年11月11日书面答复你单位。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字〔2016〕8号)、《关于对东兴市马路万鸿生态养殖家庭农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的答复》、《送达回执》和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仟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于十五日内,将贰仟元罚款缴至东兴市财政局非税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账号:20-779101040024205,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项目编码: 300201,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我局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之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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