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兴市泰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泰龙西米(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东兴市泰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其中随机抽样“泰龙西米(淀粉制品)”样品2kg,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规格型号为25kg/袋,保质期为12个月。2017年10月23日,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批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1月1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当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17450025572),并向该公司告知在收到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当场提出了复检申请。2017年11月21日,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泰龙西米出具复检检验报告(编号:G17—SPF017),检验结论依然是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兴市泰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检验不合格的“泰龙西米(淀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泰龙西米规格为25kg/袋,共生产60袋,出厂价为90元/袋,除了2017年9月20日监督抽检抽样外,该批次泰龙西米已售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整;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400元,上缴国库。于2017年12月26日结案,(东市监处字〔2017〕233号。)
(三)原因排查和企业的整改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批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东兴市泰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一直根据Q/TLSP0001S—2016企业标准生产,从没添加任何产生二氧化硫添加剂,该公司认为二氧化硫主要是西米原料越南木薯淀粉带入。
东兴市泰龙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已作出以下整改:1、立即启动召回该批次西米;2、该批次产品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3、把整改报告上交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