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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24 08:58 | 来源: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 分享到:
 

  为了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规范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解决当前小型水利工程没人管理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办法》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文件,是开展确权发证工作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很有必要的。

  二、《办法》的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

  3.《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69号)。

  (二)参考文件

  防城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防区政办发〔201549号),《全州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确权发证程序、审批和发证、变更和注销、附则等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确权发证范围。《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民族扶贫部门、国土部门等所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办法》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3.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5.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6.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7.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331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8.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三)确权发证程序。《办法》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基本程序:

  1.权属调查;

  2.权属调查表审查;

  3.权属人申请;

  4.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5.复核;

  6.核准;

  (四)审批和发证。《办法》第十七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的,应及时颁发《东兴市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利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四、征求意见的相关说明

  《办法》已征求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成员单位意见,已根据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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