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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0-27 16:25 | 来源: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 分享到:
 

  201710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东政办发〔201732号),《办法》共六章,37条,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三章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 《办法》出台目的和依据

  《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530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6月正式实施,实施5年以来,对规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条款不够完善,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不够衔接的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监督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新出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办法》对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

  1.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所有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时,需要本级财政进行配套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否则不予安排。

  3.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擅自变更和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当项目概算金额调整幅度超过发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金额的10%,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等控制性指标发生变化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4.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达到财政投资评审金额的,需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未经审批的擅自开工建设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5.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或新增工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6.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三、《办法》对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的规定

  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2.《办法》对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工程款支付方式、勘察及设计费支付方式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在何种情形下财政部门会暂停拨款。

  3.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4.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控制费用开支。

  四、《办法》对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不同性质的结余资金按不同程序进行清理。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核后核减的投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五、《办法》对监督检查的规定

  1.《办法》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职责,规定项目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部分,不予列入工程造价结算。

  2.《办法》明确市监察、审计、发改、住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责任,明确由市发改局牵头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3.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旧政策的差异

  1.本《办法》对于原《办法》中变更工程造价及新增工程的办理程序进行了修改。

  2.本《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对项目结余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实行奖励

  3.本《办法》修改完善了原《办法》中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表述。

  4.本《办法》修改完善了原《办法》中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职责的表述。

  5.本《办法》修改完善了原《办法》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勘察及设计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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