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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0-23 08:48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关于对《关于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解读

   

  我市人民政府于2017911日颁布了《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713号),《规定》共13条,现对《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目的和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的文件精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防城港市已于2016214日公布实施了调整后的《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征收集体土地不区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每亩30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我市现行的《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暂行规定》(东政发〔20114号)是2011324日印发实施的,现在严重影响我市对高铁、国门大道等项目的东兴段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并且我市执行的补偿政策至今已实行5年多,下一步需要进行更新。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防城港市的执行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区分区域、不分地类,同地同价将成为调整的趋势。

  二、《规定》明确补偿涉及乡镇征地范围及明确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东兴镇、江平镇、马路镇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31000/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明确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风景树、花圃、甲鱼等特殊种、养殖业补偿标准。

  三、《规定》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部门职能权限及征收程序

  《规定》明确东兴市征收土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报批业务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征地补偿及安置事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应积极与被征地单位的代表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得被征地单位代表同意后,依法签订征地协议,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市征地办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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