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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2017-12-29 索 引 号:
关 键 字: 所属分类:政策文件 文    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5

   

  

  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由东兴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东兴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东兴市成立由主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的主抓领导(任第一召集人)、主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领导、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领导(任第二召集人),以及发改、财政、工信等政府部门组成的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设办公室

  第六条 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联席会议负责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建设顺利实施;

  (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发改、财政、工信等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平台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东兴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东兴市工信局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东兴市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东兴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东兴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所是平台运维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东兴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东兴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东兴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 规划、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东兴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东兴市实际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三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是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集中建设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东兴市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东兴市地理空间框架依托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应用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省区”“数字城市”“数字县域”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政务网、涉密网、特殊网络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东兴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东兴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广西、防城港有关规定和东兴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每3年开展一次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每1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半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卫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3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1:20001:5000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3年开展相应的真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他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东兴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东兴市地理空间框架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工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合,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空间框架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接口、应用开发接口、专题应用和运维管理”五大功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根据权限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等功能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平台运维部门通过“运维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事业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空间框架提供服务的,应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合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掘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础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更新基础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东兴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所和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数据应用及相关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的,应向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有完善的政务内网或独立内网等信息网络。

  第五条 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申请表》一份(见附件一);

  (二)需使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提交数据提供方出具的授权使用协议书;

  (三)属于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还须提交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合同书或委托书等。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收到公共平台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审批。

  第八条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东兴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见附件二),并在其上签署意见,报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负责人;

  (二)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领导;

  (三)主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在《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如果审批意见为不准予使用的,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准予使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果审批意见为准予使用的,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送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

  第九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收到《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部门信息登记,并注册相应用户账号且设置权限。

  第十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在《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实施情况一栏如实填写已注册好的用户账号和权限设置等情况,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归档。

  第十一条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和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实施情况制作准予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批准予使用公共平台的,由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东兴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注册的用户,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告知变更情况,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在收到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转来的变更内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信息修改。

  第十四条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公共平台运维部门不可以删除、禁用已建立的用户或擅自启用被禁用的用户。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共平台的安全和稳定,运维部门应针对用户访问公共平台的流量进行统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测绘管理股室提交在线地图的流量、地图缓存的流量和标准服务的流量等统计报表,并及时向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报告异常流量监控情况。

  第十七条 为确保及时更新用户提交的公共标注,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在每个工作日对上个工作日用户提交的公共标注进行审查,并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提交审查报表。

  第十八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平台的软硬件设备及网络,及时处理相关设备故障,确保公共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九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按照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拟定的培训计划及时开展使用培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对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损毁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来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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