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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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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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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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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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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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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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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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
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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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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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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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市农业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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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1) 年度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
指标得分=〔(目标值-实际值)/目标值〕×10+10×80%,最高不超过10分。
(2)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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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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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地区
生产总值
用水量降
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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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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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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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1.5分。
(2)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60立方米/万元(含60立方米/万元),再得分0.5分。
(3)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大于60立方米/万元,年度降幅高于年度目标值10%(含10%)以上的,再得分0.5分;年度降幅高于年度目标值5%-10%(含5%)的,再得分0.3分。
(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目标值时,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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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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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工业
增加值用
水量降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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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
市工信局
市水利局
|
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1.5分。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且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20立方米/万元(含20立方米/万元),再得分0.5分。
(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目标值,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20立方米/万元,年度降幅高于年度目标值10%以上(含10%)的,再得分0.5分;年度降幅高于年度目标值5—10%(含5%)的,再得分0.3分。
(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目标值时,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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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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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
水有效利
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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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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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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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利的比值。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统达到年度目标值时,指标得分=目标完成分+工作完成分,其中:目标完成分3分,工作完成分2分。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低于目标值时,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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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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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江河
水库水功
能区水质
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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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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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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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水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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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
(1)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得分9分。
(2)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100%,但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目标值)/目标值〕×9+9×80%,最高不超过9分。
(3)国家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度评价结果不达标,每个水功能区扣1分;市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度评价结果不达标,每个水功能区扣0.5分,合计最多扣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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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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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
污染物总
量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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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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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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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沿海水文水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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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考核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入河总量较上年减少量。
(1)减排考核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较上年度减少的,得分3分。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值,且减排考核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比上一年减少1—2%(含1%,不含2%),奖励加分0.2分;比上一年减少2%以上(含2%),奖励加分0.3分。
(2)减排考核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较上年度未减少,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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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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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交界
断面水功
能区水质
水量达标
率
|
3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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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沿海水文水
资源局
|
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全部断面达标总次数/全部断面监测总次数)×100%
(1)河流交界断面水功能区水质水量达标率指标得分=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3
(2)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经认定为较大和重大级别的,发生地所在市该项不得分;认定为较大和
一般级别的,每发生1件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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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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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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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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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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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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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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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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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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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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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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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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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制
度
建
设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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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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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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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1分)。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得0.6分;市政府出台河长制
工作方案得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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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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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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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河流湖库名录(2分)。开展河流湖库调查,按要求完成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
里以上河流和小(二)型以上水库名录编制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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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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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与水资源
论证制度
|
4
|
3.市人民政府出台取水许可政策性文件或相关水资源管理规定(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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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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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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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市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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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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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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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府或市水利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印发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专项文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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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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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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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水许可台帐录入率达到100%(1分)。发现一个未录入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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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
|
3
|
水资源用途管制制
度
|
2
|
7.开展辖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工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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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市发改局
市环保局
|
12月20日
|
8.制定辖区内水资源行业配置方案或在相关规划中明确水资源行业配置方案(1分)。
|
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制
度
建
设
|
4
|
地下水管理和
保护制度
|
3
|
9.市人民政府出台含有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要求的政策性文件(2分),有年度
工作总结(1分)。
|
市水利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国土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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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
|
5
|
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
|
4
|
10.市人民政府成立专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职能(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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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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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
|
11. 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分工,并经市发
展改革、水利、住建等部门批复(1 分),年终有工作总结(0.5分)。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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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落实用水总量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用水统计数据(1.5分)。
|
|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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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价和水资源费
制度
|
2
|
13.出台并落实市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政策性文件(1分)。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市发改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2月20日
|
14.出台并落实市级推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政策性文件(1分)。
|
12月25日
|
制
度
建
设
|
7
|
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
4
|
15.制定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办法或文件,明确分类监管、监督监测、通报执法等管理要
求(1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局、市住
建局、市工信局、市市环保局、市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
|
12月20日
|
16.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行文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
意见(1分)。
|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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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办法或文件,明确入河排污口台帐、监测、设置同意、论证
、通报、处罚等管理要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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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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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制定2018年度入河排污口监测方案(1分)。
|
12月30日
|
8
|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
4
|
19.县(市、区)水利局配合市水利局编制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分)。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
市环保局
|
12月20日
|
20. 市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均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
案编制和批复(1分),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有年终总结(0.5分),制定应急预案(0.5分)。
|
12月25日
|
9
|
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
2
|
21.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方案(2分)。
|
市水利局
|
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市发改局、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
12月25日
|
措
施
落
实
之
节
水
优
先
措
施
落
实
之
节
水
优
先
|
1
|
农业节水和高耗水
行业节水
|
4
|
22.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1分)。
|
市农业局
|
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23.重点开展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5个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
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1分)。
|
市工信局
|
市发改局、
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24.完成2017年度自治区节水型单位建设任务(1分)(按市县级单位建成率赋分)。
|
市机关局
|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2月30日
|
25.推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1分)。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得0.5分
,完成1个或1个以上县域达标建设得0.5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2月25日
|
2
|
用水定额和计划用
水管理
|
2
|
26. 配合完成用水定额修订工作,按要求报送用水定额调查资料(0.5分)。
|
市水利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市水厂畜牧兽医局
|
12月30日
|
27.按照《广西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核定、调整、下达年度用水计划(1分)。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工信局、市农业局、
市水厂畜牧兽医局
|
12月30日
|
28. 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按要求制定和提交工作方案(0.5分)。
|
市住建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3
|
管网漏损和公共节
水
|
2
|
29. 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2分)。以住建部门对各市供水管网工作进
展情况评价作为评分依据进行综合评分。漏损率在12%以内得2分,12~14%得1分,超过14%不得分。
|
市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
|
市住建局、市发改局
|
12月20日
|
4
|
水价改革和水资源
费征管
|
2
|
30. 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1分)。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
|
12月25日
|
31.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分)。开展试点的县(区)试点面积不低于5000亩,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月25日
|
5
|
非常规水源利用和节
水宣传
|
2
|
32. 非常规水源利用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较上年提高(1分)。
|
市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
|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33. 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开展大型节水主题公益宣传活动(1分)。
|
市水利局
|
市宣传部、市环保局、
市工信局、市机关局
|
12月25日
|
措施
落实
之水
资源
保护
措
施
落
实
之
水
资
源
保
护
|
6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4
|
34. 按《关于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5〕24号
)要求,完成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1分)。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35.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工作(3分)。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每项得0.5分,11
月底前完成施工12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提供验收意见每项得0.5分,最多得3分。存在
2016年及以前自治区安排的项目不完成的,该项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
12月25日
|
7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
理
|
5
|
36. 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登记台帐(1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
理规范得1分。未提供入河排污口管理登记台账,扣0.5分;未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设
置论证审批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设置论证报
告书和相应审批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抽查)作评分依据。
|
市水利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环保局
|
12月25日
|
37. 对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不断提高(3分)。提供重
点入河排污口监测名录,并按《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2017年度监测工
作的通知》(桂水资源〔2016〕67号)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和上报监测成果评估报告,得3
分。监测的排污口一个不达标扣0.5分,扣完为止。比对不合格,该项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环保局
|
12月25日
|
38. 城市污水处理率较上年提高(1分)。根据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进展评价情况进行评
分。根据《广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 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污
水处理率比上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
市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
|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
|
12月25日
|
8
|
省界缓冲区管理
|
1
|
39. 开展跨县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考核工作,提交考核评价结果(1分)。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12月25日
|
9
|
水生态修复和水系连
通
|
1
|
40. 完成河湖水系连通项目年度建设工作任务(1分)。没有该项任务的,得1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
12月25日
|
措
施
落
实
之
监
督
管
理
|
10
|
水资源论证和取水
许可管理
|
3
|
41. 按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2分)。准确提供国家级、自治区级批准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规划清单得1分,开展1个或5个以上规划水资源论证得0.5分,2个
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局
|
12月25日
|
42. 规范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工作(0.5分)。发现不符合
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例扣0.1分,最多扣0.5分。
|
12月25日
|
43. 完成辖区内中型灌区农业取水许可清理及到期重新发证工作(0.5分)。提供清单,发
现一例到期未换发证的扣0.1分,最多扣0.5分。
|
市水利局
|
|
12月25日
|
11
|
水功能区监管
|
5
|
44. 配合落实广西水功能区及市水功能区年度监测方案(0.5分)。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
12月30日
|
45. 配合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标示碑年度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3.5分),否则不得分。
|
12月25日
|
46. 市政府将水域纳污能力或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编制水体达标方案、黑臭水体整治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等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的依据(0.5分)。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2月25日
|
47.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
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0.5
分)。无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情况的,得0.5分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
|
12月25日
|
措
施
落
实
之
基
础
能
力
|
12
|
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
要领导考核评价
|
1
|
48. 明确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相关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干
部或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0.5分)。
|
市委组织部
|
|
12月25日
|
49. 按时提交上年度整改报告(0.5分)。
|
市水利局
|
|
12月25日
|
13
|
信息系统应用和国控
项目(二期)建设
|
3
|
50. 配合完成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二期)管理任务(3分)。
|
市水利局
|
|
12月30日
|
14
|
水资源计量监控和
用水统计
|
2
|
51. 配合做好国家水资源监控站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1分)。
|
市水利局
|
|
12月30日
|
52. 按要求及时合理报送2017年度水资源公报(0.5分)、水资源管理年报(0.5分)。
|
|
12月25日
|
15
|
水资源统一管理、队
伍建设
|
1
|
53. 县(市、区)行政区有明确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与人员(1分)。
|
市水利局
|
|
12月25日
|
|
小计
|
66
|
|
|
|
|
其他
|
1
|
创新奖励加分
|
1-3
|
54. 体现地方特色,取得显著成效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视创新
工作成效赋分。
|
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
市工信局、
市农业局
|
|
|
2
|
配合国家现场检查
组工作加扣分
|
1
|
55. 上一年度被国家考核组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县(市、区),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确保
自治区不被再扣分的,加2分;若市被再扣分,则加倍扣分。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