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东兴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防政办发〔2014〕54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总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配套、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市建立以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为主,边远乡村和小型规模养殖场(户)采用深埋、焚烧、发酵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通过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
目前,东兴通利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建成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并投入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处理场作用,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处理规范化,保障全市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它动物的“场户申报、安全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实施时间
2017年开始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
四、实施步骤
2017年,全市1个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出栏家禽10万羽以上、存栏牛200头以上、存栏羊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创建的农业部、自治区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率先实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示范试点;2018年,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的定点屠宰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散养户“农户送交、乡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乡村、城市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从市外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由发现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由发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成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集中收集网点,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小型养猪场(户)和农村散养大牲畜年养殖量达3000头(只)以上或养殖家禽50万羽以上的镇建成1个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其他镇就近运送到附近收集点。收集网点除配备专用冷库或冷柜等设施设备外,还应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开展。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实施企业化运作。
2.完善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厂应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养殖合作社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新建养殖场(小区)、屠宰厂或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建有独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企业在确保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当地政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有偿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须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各地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各种无害化处理方式的利弊,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集中处理。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处理,严格条件、科学建设”的要求,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步伐,配备必要的冷库、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无害化处理厂原则上使用高温与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技术,合理利用废渣,严防废气、废液排放,杜绝二次污染。无害化处理厂实行多渠道投资建场、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合理布点,安全收集。可按照“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点,并配备冷库、短途密封运输设备及运输袋等。基层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公布无害化处理申报电话,接到申报后,通知无害化处理场收集员及时到现场核查登记,装袋消毒,安全运到收集点收储。对自送的社会病死动物,收集点应登记核收。无害化处理厂定期用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到收集点,将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划片包干、全程监管,实现“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全程封闭和安全收集监管。
(三)分段分类,合理补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申报、收集和处理补贴。对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的病死生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补贴。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其它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确保病死畜禽100%得到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大审核力度,严防虚报、谎报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保险联动,同步推进。要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对死亡生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加快制订生猪及其它畜禽养殖保险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及其它畜禽养殖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强化监督,全程监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病死猪申报、登记、收集、处理、补助工作流程,健全监管制度,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村级畜牧兽医区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起与职责相适应的监管队伍。推行畜禽检疫电子出证,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远程监控、追踪溯源,全面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实时化、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同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镇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构建本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措施,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科技、国土海洋、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农机、金融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实施,强化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所需经费从中央、自治区专项经费中列支。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同时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给予适当补助。根据处理能力和辐射范围,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按数量补贴办法,研究制定国家补贴范围外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申报、收集、处理的补贴办法,确保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三)完善体系,严格执法。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明确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权责,加强队伍建设。市公安、水产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按照法定程序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有力维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食品安全。
(四)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饲养、屠宰、交易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正面宣传无害化处理政策,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