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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层面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9-04 16:20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防城港市层面优惠政策摘要

   


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试点摘要

(桂东管办发〔2015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防城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先纳入、后管理、再完善的原则,发挥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简称东兴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在指定区域、选择特定单位,在入境合法、停留合法、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开展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试点。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防城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区域。东兴江平工业园区。

(二)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分为用工试点单位和劳务中介试点单位两种类型。

对于管理制度相对规范、硬件条件相对齐备、管理经验相对成熟的用工单位,可申请作为用工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政策要求,直接聘用或者通过劳务中介试点单位聘用境外边民,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对于管理相对规范、经营相对成熟、制度相对健全的劳务中介公司可申请作为劳务中介试点单位,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参与试点工作。

(三)试点措施。

1.实施“三证一登记”管理模式。按程序向符合试点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用工资格证》(简称《用工资格证》)。申请单位取得《用工资格证》方可作为试点单位,根据试点政策聘用境外边民。境外边民需持合法证件入境,并取得有效居停留证件、《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务工证》(简称《务工证》),在用工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方可进入用工试点单位务工。

2.代办证件。由试点单位代办拟聘境外边民《务工证》、居停留证件以及其它必需的证件和手续等。

3.建立备案制度。试点单位获得用工资格、申请代办《务工证》、居停留证件等,应当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备案。试点单位与所聘的境外边民解除聘用关系的,试点单位应当在解除聘用关系后5个工作日内报园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境外边民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擅自离开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在境外边民离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园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4.建立保险制度。试点单位应当为境外边民务工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伤亡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医疗保额不得低于4万元/人。

5.建立协调机制。东兴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边防、卫生和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认,完善管理服务,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6.控制试点规模。控制《务工证》数量和试点人数,首期发放《务工证》300册;在试点推进顺利且有市场需求基础上,适时逐步增加《务工证》发放数量。

7.加强管理措施。完善制度办法,加强对试点单位聘用境外边民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不符合试点政策的用工行为。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和审核。

市人社局受理有关申请、进行初审,东兴试验区管委会进行终审。

(三)批准。

通过审核后,由市人社局颁发《用工资格证》。《用工资格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管理细则。市人社局牵头,试验区管委会政策法制处、防城港市公安局、东兴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配合。

(二)检查评估。在试点期间,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东兴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防城港市人社局、公安局、东兴市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

(三)总结推广。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推广到其它区域,并逐步向跨境经济合作区“1+7”园区(围网区+东兴边贸中心、江平工业园、松柏产业园、冲榄工业园、黄沙水物流仓储区、夹浪物流园和长山新城区等7个配套区)推广。东兴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市人社局、公安局、东兴市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

四、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防城港市政府分管领导、东兴试验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统筹,东兴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政策法制处负责协调推进,防城港市人社局、东兴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和本方案开展具体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东兴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用工资格证》终审;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边防、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东兴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评估;谋划试点经验总结推广。

(二)市人社局。负责发放《用工资格证》和《务工证》,制定和规范“两证”办理流程;对境外边民务工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情况,把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建立用工信息库。

(三)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试点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具体困难。

(四)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五)试点单位。为境外边民务工人员代办《务工证》、居停留证件、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等;规范管理措施,为境外务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定期体检,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建立人员信息库、处理劳务纠纷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保护受聘境外边民的合法劳动权益。

(六)保险公司。科学设计产品,有针对性地推出价格合理、保障充分的外国人就业综合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把握工作进度与时间安排,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层层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边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不断优化对境外边民和试点单位的管理服务水平;做好有关预案,提升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

(三)促进服务便利化。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为境外边民入境提供务工、居留停留便利;保障境外边民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收购企业按月将收购业绩及纳税情况报当地边贸行政主管部门。

●互市贸易区(点)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按收购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总额的10%定期扶持收购企业的发展。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培育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登记,拟上市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制定上市计划,并开始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并协助向自治区争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因改制需要,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专项补助。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助。

●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取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

●拟上市企业自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申请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优先予以安排。

金融监管、服务部门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

●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用海指标,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拟上市企业在近三年内应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给予兑现。

●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至防城港市,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册地迁至防城港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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