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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6-10-12 09:09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2014 年修订,详见桂政发〔20145 号,执行时间:2014 1 1 日至2020 12 31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对已稳定运行1 年以上,且开行45 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 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 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 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 万元,后2 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 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 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 /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 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 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 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对在经济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企业,以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 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 年和10 年。

●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 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 万元。

●从2011 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 年每年安排2 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金融业的发展。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给予1000 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10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予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2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给予100 万元补助。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照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提供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快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

●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拟上市企业在近3 年内因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形式形成的企业资产,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后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有按照股比分享权益。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统计的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从2010 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 万元人民币、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从2010 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策摘要。

2012 年至2020 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可按规定的程序减征、免征。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资金规定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 /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 /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 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8.《防城港市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收购管理办法》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收购企业按月将收购业绩及纳税情况报当地边贸行政主管部门。互市贸易区()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按收购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总额的10%定期扶持收购企业的发展。

(二)国家对特定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扶持的规定。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

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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