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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09-01 16:01 | 来源:东兴市财政局 | 字号: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草拟《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125日下午下班前将相关意见盖章函复我局(联系电话:7686326、传真:7675459),我局将充分考虑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附件: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兴市财政局

                                                                            201791

  公开方式:公开

  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含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信用担保贷款或利用国有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有上述政府资金与银行贷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投资的拼盘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统一归市财政局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造价编制、咨询、评估等政府采购目录内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政府采购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推行代建制、绩效评价、后评价等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局是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理由、资金来源,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市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予以立项。不予立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住建、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时,需要本级财政进行配套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否则,不予安排。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安排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以概算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变更项目内容和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建起到竣工结束为止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擅自变更和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当项目概算金额调整幅度超过发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金额的10%,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等控制性指标发生变化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依照“先评审,后招标,再下达预算”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达到财政投资评审金额的,必须经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未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概算的,以市财政局下达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评审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概算的,应按规定重新报发改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擅自开工建设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要求和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研、环评、地质勘察、设计、审图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来负责,要科学、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或新增工程的,按如下情况办理:①累计变更造价超过施工合同价10%或大于50万元的,须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五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并拟出可行性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按规定实施;②累计变更造价不足施工合同价10%或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由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四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批,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③涉及土石方比例调整、开挖方式变更或新增工程量的,须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五方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意见,报市住建部门组织现场勘查后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资金拨付时,项目单位须填写《东兴市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表》并附项目建设相关基础资料和有关工程进度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基础资料包括: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投资评审的批复或政府采购的验收单、中标通知书、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概(预)算书。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按不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至质保期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全额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预付勘察、设计费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合同总额的30%,提取合同总额10%作为后续服务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项目概(预)算和工程变更部分未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的;

  (二)项目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审批材料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建帐立制、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应配套的自筹资金不落实的;

  (八)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控制费用开支,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补贴、津贴、奖金,不得弄虚作假,套用、借用各种名义乱发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未经审核批准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核后核减的投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对于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或审核结算程序的项目预(结)算,审核结果与送审结果相差大于或等于10%的,由项目单位支付该项目的审核费用;项目单位也可在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上述审核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职责:

  (一)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做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和机械人员投入情况,严格监督工程进度;

  (二)施工合同中应签订相应的奖罚条款;

  (三)每月要对工程进度、工期、资金使用进行评估;

  (四)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人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考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人员工作日全部到位,监理单位总监每月出勤不得少于5天,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日全部到位。

  (五)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审定的施工进度表完成相应的工程进度的(不可抗拒和客观因素除外)和人员出勤不满的,项目业主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罚金、停止其在我市的业务开展等方式进行处罚。

  (六)项目业主每月将工程进度、工期、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和考勤结果报市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部分,不予列入工程造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审计、发改、住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由市发改局牵头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单位每月初定期向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会计资料失真的,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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