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象东兴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招商引资 东兴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简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征集调查

关于再次征求《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07-17 16:00 | 来源:东兴市财政局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局、民族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水利局、水库移民局、妇联、残联、法制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各单位意见,我局草拟《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720日下午下班前将相关意见盖章函复我局(联系电话:7685861、传真:7675459),我局将充分考虑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附件: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17

  公开方式:公开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防城港市及东兴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资金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小额信贷担保资金等。

  第三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东兴市财政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规模达到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

  第五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经过精准识别的贫困村、贫困户。

    第六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镇、各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我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原则上按原渠道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已明确具体项目投向(即已确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和金额)外,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防城港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村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边境贸易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应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一致,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覆盖扶持贫困对象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村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支持为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可按东兴市当年补助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含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提取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1%。本级财政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

  各镇、各相关部门提取的管理费连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各镇、各相关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各镇、各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该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攻坚规划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衔接,根据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制定投资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村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   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支持贫困村和扶贫对象

  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提升项目实施与受益对象的关联度,强化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经营主体在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发展产业或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五)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镇积极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补助、防城港和我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部门提交的分配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一)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上一年度提前下达和当年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兴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或财政局告知单)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或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二)对东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东兴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或东兴市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三)对东兴市有关部门整合用于支持贫困村发展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已经细化的,应在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30日内向财政局来文申请下达;部门预算未细化的,应在东兴市人大批复部门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并向财政局来文申请下达。财政部门收到来文后10日内完成下达。

  (四)对收回结转资金在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50%以上安排用于我市扶贫开发,有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商各镇、各相关部门后拟出分配方案,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1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镇、各相关部门。

    各镇、各相关部门未在上述期限内向财政局提交分配方案的,财政局可以适当方式直接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各镇、各相关部门,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根据上一年度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财政部门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财政局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东兴市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原则上当年6月底前要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在结转使用1年后的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市财政;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资金在连续结转2年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三)县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各镇、各相关部门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10%的,财政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10%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按照报账制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东兴市各镇、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各相关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镇、各相关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同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财政局和扶贫办。

    各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及自治区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镇、各相关部门需报经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我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和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各镇、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项目建设合同书应当明确合同双方主体、项目建设(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应达到的效果、财政补助金额及使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各镇、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预拨的,应当收回或追回。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项目应补助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预留的不计入结余结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五质量问题、各镇、各相关部门出具项目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财政部门可将项目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八条  各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告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201612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十九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镇、各相关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各镇、各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 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3 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 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 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 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各镇、各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镇、各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进度或竣工验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公告或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各镇、各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报账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对拟拨付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各镇、各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财政部门对各镇、各部门提交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受理报账申请时,应当申请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报账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报账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下同)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各镇、各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 19 项材

  料。 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 15 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 第 1 项和第 57 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 1 项和 第 59 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 110 11 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1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5.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6. 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报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镇、各部门应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除了要进行项目现场核实,还要查阅项目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2、银行贷款合同书

  3、缴纳银行利息原始凭证

  4、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

  设配采购、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必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申请材料一次性进行贴息。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东兴市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会同市绩效办根据相关制度和绩效指标,对上一年度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财政部门及各镇、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东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定期通报各镇、各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各镇、各部门,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接或委托扶贫、财政部门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各镇、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设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系统;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督促纠正违规行为;组织或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根据审计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各镇、各相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自查自评;督促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受理和查处;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 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审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 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各镇、各部门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各镇、各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 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 3 名)参与。

  (二)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 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各县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 60 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

  (一)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

  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 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镇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应当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式、安排重点、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兴市财政局会同扶贫民族宗教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标签:
 
? 2009-2017 东兴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纠错访问统计网站导航
警警
主办:东兴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81号 邮编:538199 电话:0770-7665030
桂公网安备45068102000008号  桂ICP备11003786号
  链接到TRS官网 您是第 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4506810001
背景图片
察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