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奖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绩效考评奖惩机制,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全面完成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指标任务,根据防城港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承接自治区绩效考评任务目标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防绩发〔2017〕2号)和相关奖惩考核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市党政正职、各承接自治区及防城港市绩效考评目标任务市分管领导,承接自治区及防城港市绩效考评目标任务并签订《落实XX年度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目标任务责任状》(见附表)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负责人和绩效联络员、绩效专员;乡镇机关党政正职、绩效分管领导、绩效联络员;没有承接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具体指标,但获得自治区创新争优加分的单位相关人员;其他(见专项评比)。
二、奖惩标准
(一)加分奖励适用条件和标准
1.奖励对象
党政正职、市分管领导,承接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指标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负责人和绩效联络员、绩效专员;没有承接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具体指标,但获得自治区绩效考评创新争优加分的单位相关人员。
2.奖励条件
(1)承接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指标的责任单位;没有承接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具体指标但积极主动开展创新争优工作的单位;
(2) 完成防城港市指标任务,且完成情况排名在全防城港市第一名(由各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所承接的自治区绩效考评超额加分指标获得满分或加分排名全防城港市第一名(由各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4)没有承接自治区绩效考评具体指标但获得自治区绩效考评创新争优加分的单位。
以上条件,第一为必备条件,第二、第三、第四满足其中之一的条件,即可获得加分奖励。
3.奖励标准: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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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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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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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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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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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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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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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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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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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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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某三级指标责任股室负责人和单位绩效联络员、绩效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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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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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一指标由本单位两个及两个以上股室共同承担的,指标的奖励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界定;
②属于多部门共同的工作,不同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奖励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界定。配合单位如对分成比例有异议,牵头单位报请分管该项三级指标的市分管领导定。
(二)减分扣罚绩效奖适用条件和标准
1.扣罚对象
没有完成承接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指标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相关人员,各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绩效联络员、绩效专员。
2.扣罚条件
没有完成承接的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指标任务,被自治区、防城港市绩效考评扣分,且被扣分指标得分排名全防城港市第三名(含第三名)以后(排名情况由各被扣分单位提供,无法提供的,直接按排名全防城港市第三名以后扣罚)。
3.扣罚标准
减分扣罚绩效奖按下列标准扣减: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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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罚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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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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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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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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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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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某三级指标责任股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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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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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一指标由本单位两个及两个以上股室共同承担的,扣罚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界定;
②属于多部门共同的工作,不同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扣罚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配合单位如对分成比例有异议,由牵头单位报请分管该项三级指标的市分管领导界定。
(三)超额加分指标扣罚适用条件和标准
1.扣罚对象
承接自治区绩效考评超额加分指标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相关人员和绩效联络员、绩效专员。
2.扣罚条件
承接自治区绩效考评超额加分指标未得加分按标准扣罚。但防城港市各区县均未获加分的超额加分指标,不列入扣罚范围。
3.扣罚标准
目标绩效奖金扣罚按下列标准扣罚当年绩效考评奖励: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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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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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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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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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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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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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某三级指标责任股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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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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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一指标由本单位两个及两个以上股室共同承担的,扣罚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界定;
②属于多部门共同的工作,不同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扣罚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配合单位如对分成比例有异议,由牵头单位报请分管该项三级指标的市分管领导界定。
(四)专项评比适用条件和标准
1.评比对象
年度因推动某项工作,积极性作为造成失误而被纪律处分的人员。
2.评比条件
(1)违纪情况属因推动某项工作,积极性作为造成失误而被纪律处分的。
(2)年度没有其他性质违纪情况。
(3)年度开展其他工作有创新争优事实,并通过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评审的。
3.评比标准
职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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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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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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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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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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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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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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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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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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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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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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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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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比程序
具体评审流程通过制定相关细则明确。
(五)几点说明
1.同一责任人符合多个奖励或扣罚条件的,叠加累计后,得出结果是奖励标准*N次奖励的,仅按奖励标准奖励一次;得出结果是扣罚标准*N次扣罚的,仅按扣罚标准扣罚一次。
2.党政领导和市分管领导的奖惩结果由市绩效办负责统计。
3.各单位负责统计本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奖惩结果,并将统计结果报市绩效办审核、备案。
4.绩效联络员负责协助、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做好绩效考评相关资料台账,做好汇报反馈,对在联系中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如实、及时地向本单位和市绩效办汇报。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绩效联络员的工作表现提出奖惩建议报市绩效办,市绩效办根据绩效联络员上传下达的工作表现,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全市各部门建议报市绩效分管领导审定。
5.绩效专员为市绩效办报批,经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同意的特定绩效工作人员。市绩效办根据绩效专员的工作表现提出奖惩建议,报市绩效分管领导审定。
6.统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的法定采集指标,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奖惩范围内。
7. 专项评比可采取两种择其一的方式执行:一是同意发放的,报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其奖励,但取消该单位在市本级考评时加分的分值;二是不同意对其奖励的,可以保留该单位在市本级考评时加分的分值。
8.年度中心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正职领导同意或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的,由该项工作牵头单位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报市委审定后,可将某单位或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下降一个或多个档次。具体中心工作,在年度绩效考评方案中明确。
三、经费来源
绩效目标奖励资金在市本级绩效奖中安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发放办法
承接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目标奖惩与年度绩效奖励和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增加部份一起发放、扣罚。
五、组织实施
在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绩效办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