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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日期:2017-11-15 10:36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字号: 分享到: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14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纳税主体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表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但是,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具体税目、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则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施行时间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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