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东兴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东兴市(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表;
(九)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
(十)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十一)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十二)施工和监理企业(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区外入桂承接工程的企业同时提交企业入桂备案材料);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报监表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岗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缴费证明;
(十五)建筑施工工人工伤险凭证;
(十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材料和承诺函
七、办结时限
(一)自治区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三)东兴市的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东兴市的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咨询电话:0771-5595641;投诉电话:0771-5595584。
东兴市咨询和投诉电话:0770-7695012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