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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01-23 09:15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本单位责任以外不不能自行解决的特殊情况。

 八、咨询电话:0770-7683200

 九、投诉电话:0770-7662607

    十、提示:(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二)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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