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三、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本单位责任以外不能自行解决的特殊情况。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0770-7683200
九、投诉电话:0770-7662607
十、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二)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