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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服务承诺书--税收优惠管理

  发布日期:2013-05-02 08:46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业务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   

办理机构

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法定办理时限

县(市、区)级20个工作日;地级市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县(市、区)级20个工作日;地级市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纳税人应符合的条件

1.安置再就业人员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3.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4.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并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

2.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预缴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资料清单》;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税服务厅进行符合性审查、受理→税政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行政审批项目简要操作流程的函》(桂地税函〔2012408号)

事项提示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登录“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业务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适用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

办理机构

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适用范围

(一)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五)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九)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五)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十八)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

(十九)下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项目

1.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2.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3.北部湾经济区内物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4.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5.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6.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7.新办台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8.新办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9.小额贷款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0.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1.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区内新办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2.东兴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新办国家鼓励类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3.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4.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未明确规定审批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资料清单》;

5.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附报材料表》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税服务厅进行符合性审查、受理→税政部门审核→局领导同意→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行政审批项目简要操作流程的函》(桂地税函〔2012408号)

事项提示

1.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有优惠期限的,进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没有优惠期限的,每年进行登记备案。

2.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注意按期到相应税务机关办理审核确认,详见《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的审核确认》纳税服务承诺书。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登录“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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