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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服务承诺书--认定及证明管理

  发布日期:2013-05-02 08:40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业务事项

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

办理机构

东兴市国税局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时,税务机关应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证;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1.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3.在承诺的时限取得审批决定或证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2.《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

1.正确使用税控装置;

2.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信息比对和汇总上报;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非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同时,基于该非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4.交通工具发生新增、报废等变化的及时将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拨打东兴市国税局服务电话:


业务事项

纳税申报方式核准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要求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3.在承诺的时限取得审批决定或证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

事项提示

1.纳税申报方式核准后,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登录“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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