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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服务承诺书--申报征收

  发布日期:2013-05-02 08:28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业务事项

企业所得税申报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或网上申报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法定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于预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

办理流程

前台受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以上资料。

网上申报:上述第1项通过《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第2项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版)》申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事项提示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后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内容如实的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2.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逾期申报纳税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查无下落者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将列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停止领售发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无效,但其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延期申报;

5.次年531日前,必须如实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按需到税务机关索取完税凭证。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登录“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业务事项

个人所得税申报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或网上申报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法定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适用于代扣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各项所得,支付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纳税的);

3.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4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月份预缴所得税);

5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6.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按月或分次取得的所得申报);

7.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度取得所得申报);

8.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和月、季度申报);

9.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10.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

办理流程

前台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以上所列相关资料。

网上申报:上述第1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第2-10项在《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申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4.《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9号)

事项提示

申报期限:1.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行申报缴纳;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个季度或月终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登录“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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