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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服务承诺书--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3-05-01 17:46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税事项服务承诺书

业务事项

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受理窗口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

办理机构

东兴市地税局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时限

条件许可的,可当场办结;如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纳税人

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为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样,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证明;(1份)

9.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单位须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当场给予办理,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审查→服务窗口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特殊情况)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行政审批项目简要操作流程的函》(桂地税函〔2012〕408号)

事项提示

1.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

2.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领购发票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等涉税事项中使用;

3.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不得涂改、损毁、转借、伪造、买卖;

5.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税务登记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事项咨询方式

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登录“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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