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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环境保护局接收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下放审批项目方案

  发布日期:2016-11-07 16:49 | 来源:防城港新闻网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接收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内实施审批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及审批办结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内部分实施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30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负责本局审批的项目。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内部分实施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30 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本局负责审批:1.《防城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防环发[2009]37号)附件之外及其他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或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2.市域内的旅业(酒店、宾馆、招待所、旅馆等)、餐饮、娱乐、洗车、汽车及摩托车维修、美容美发、沐浴业、废品收购站、加油站、加气站等,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3.辖区内的旅业(酒店、宾馆、招待所、旅馆等)、餐饮、娱乐、洗车、汽车及摩托车维修、美容美发、沐浴业、废品收购站、加油站、加气站等,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内实施审批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内实施审批的“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排污费缓缴审批:7 日,排污费减缴、免缴审批:4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负责东兴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排污费减缴、免缴审批:15个工作日;排污费缓缴审批:2 个工作日
 
 
 
 
东兴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内部分实施审批的“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实施审批的“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东兴市辖区内企业的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实施审批的“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东兴市辖区内企业的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实施审批的“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项目”直接下放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东兴市辖区内企业的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直接接收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项目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将东兴市辖区实施审批的“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项目”直接我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二)接收主体:东兴市环境保护局。
第四条 接收行政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六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东兴市辖区内企业的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时间和行政审批时限
(一)接收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批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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