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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4 09:10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74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防政函〔201646号),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物价局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突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四)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将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管理职能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局所属种子管理站、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承担的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相关检验检测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负责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负责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负责本市的市场主体信用的分析、公开及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维护和信用公示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本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市人民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牵头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使用,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五)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六)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合同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协助认定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负责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相关行业标准化的贯彻执行,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十三)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工作规划,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四)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注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指导下属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定价、调价、价格改革方案;依法制定和调整属本级管理权限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经营服务收费;开展全市收费和收费公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等价格监测,预测市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组织临时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规范价格秩序;依法对商品、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活动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接受国家机关提出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价格认定。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本局政务的综合协调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2.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及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3.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工作;

6.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

主要职责:

1.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2.组织开展业务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3.负责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人事考核管理、奖惩、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选拔、专家管理等工作;

4.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机关财务、统计等工作;

6.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8.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9.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主要职责:

1.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承担或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清理工作;

3.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及本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工作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和听证工作;

5.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执法证、聘用律师的协调管理工作;

6.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7.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防城港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及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3.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4.协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5.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6.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股

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2.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引导工作。建立、培育市场管理专业人员队伍,指导建立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3.建立完善市场举办单位的检测体系,做好市场检测复核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

7.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8.承担和指导本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和信用类管理

9.负责市场准入监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管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10.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主要职责:

1.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2.受理商标咨询、查询,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建立商标数据库,开展宣传品牌推广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及印刷,指导商标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

4.负责特殊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主持调解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纠纷、赔偿及查处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5.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及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6.办理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协会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

7.调处商标纠纷,查处商标侵权及查处虚假广告等违反商标、广告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案件;

8.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9.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信息网络监管股

主要职责:

1.负责本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的建立、维护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

2.负责建立、维护举报投诉热线平台,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

3.负责互联网商品、食品、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及网络有关服务的行为;

4.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

5.依法开展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黑名单制度;

6.负责联系东兴市电子商务协会,引导、服务协会成员开展正常的网络交易行为;

7.查处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8.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质量和计量管理股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兴桂战略和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

2.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推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拟订全市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5.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

6.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7.组织实施相关计量、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8.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规范计量标准、计量器具标准,协助认定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9.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10.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标准化和科技认证管理股

主要职责:

1.负责标准和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2.引导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3.负责本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工作;

4.监督管理本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5.依法管理自愿性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监督管理认证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6.负责查处违反国家关于标准化及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7.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主要职责:

1.承担综合管理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5.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6.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7.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价格和收费管理股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价格政策和收费调整方案,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幅度内制定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3.指导协调全市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和监督收费公示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和反价格欺诈工作及价格诚信建设工作

6.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7.指导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8.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管股

主要职责:

1.承担全市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组织贯彻实施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规划、工作计划方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经营行为,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落实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和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召回制度;

6.组织开展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有关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查处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7.参与组织处理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8.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食品餐饮监管股

主要职责:

1.负责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3.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5.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药品监管股(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及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2.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

3.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受理、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

4.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5.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壮药、瑶药)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

6.负责特殊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

7.配合药品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审核工作;负责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9.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0.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

11.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

1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

13.负责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监管工作;

14.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

15.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6.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医疗器械监管股

主要职责:

1.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

2.承担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5.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6.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

主要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3.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5.配合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

6.查处违反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7.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市场系统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拟订应急体系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领导全市市场系统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市场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负责建立市场系统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场系统安全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市场系统安全舆情的监控和处理;

5.负责组织核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市场安全事件,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

6.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场系统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市场系统安全风险排查、预警、交流工作;

8.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直属机构

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经济检查大队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市商务局所属流通执法大队职能,组建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具体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管理工作。不再保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经济检查大队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市商务局所属流通执法大队。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2.负责规范直销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3.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

4.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5.查处一切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6.协助参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

7.负责信息的受理、处理、发布。

五、派出机构

整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城南、城北、专业市场、江平、马路、松柏、万尾7个工商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东兴、江平、马路三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职责,增加相应的质量技术、物价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组建城南、城北、专业市场、江平、马路、松柏、万尾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城南、城北、专业市场、江平、马路、松柏、万尾7个工商所;不再保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东兴、江平、马路三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2.负责辖区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局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登记许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4.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辖区范围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辖区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7.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8.承担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在乡(镇)食安委的领导下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9.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协助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事业单位

(一)组建东兴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职能,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局所属市种子管理站、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所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相关检验检测职能,组建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相当于副科级,统一承担全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工作,不再保留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主要职责:

1.负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生活消费等环节中各类商品、食品(含饮用水)、产品的检验、委托检验;

2.负责食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检验、食品安全事件技术分析、食品科研项目的研发;

3.负责计量检定、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

4.负责肥料养分含量分析,农业环境监测,土壤重金属、农兽药残留检测;

5.负责动物疫病检验检测;

6.参与市场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培训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建东兴市“12315”市场举报投诉中心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平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12365”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平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市物价局的“12358”价格举报平台整合,组建东兴市“12315”市场举报投诉中心,为我市统一的市场监管投诉的举报投诉热线平台,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相当于副科级。

主要职责:

1.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12315执法体系建设

3.统一受理本市市场领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案件;

5.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6.依照机关职责分工,分流转办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

7.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8.开展与市场投诉举报工作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9.负责市场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咨询服务;

10.负责接待、组织处理日常信访工作;

11.负责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7名。

编制来源:(1)行政编制:从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4名,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4名,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10名,原市物价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1名。(2)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5名;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1名;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1名。

2.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机关行政编制13名,事业编制8

编制来源:从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13名行政编制。市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按原有编制性质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8名事业编制。

3.市基层市场监管所机关行政编制52名,事业编制9名。其中: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1名;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2名;专业市场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江平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3名;马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3名;松柏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万尾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

编制来源:市基层工商所连人带编划转52名行政编制,其中:城南工商行政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12名,城北工商行政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10名,专业市场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10名,江平工商行政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6名,马路工商行政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6名,松柏工商行政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4名,万尾工商行政管理所连人带编行政编制4名。东兴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按原有编制性质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3名事业编制;江平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按原有编制性质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3名事业编制;马路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原有编制性质原有人员身份连人带编划转3名事业编制。

4.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事业编制6名。

编制来源: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连人带编划转4名事业编制;市机动编制调配2名。

5.市12315”市场举报投诉中心事业编制2名。

编制来源:从市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划转2名事业编制

(二)领导职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6名。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设:大队长1名。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12315”市场举报投诉中心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八、其他事项

(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的离退休人员及所属事业单位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不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原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人员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使用本单位编制。

(六)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仍然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承担;

2.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食用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做好使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管理、检验检测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打破过去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链条;

3.加强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对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与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流。

九、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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