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发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地级东兴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审批条件是: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广西区域内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结时限:由各东兴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电话:0770-7695012。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房屋登记管理中心:
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双方抵押关系终止,现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 《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证明书) 申请办理该项房(地)产抵押的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人签章(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