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象东兴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招商引资 东兴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简讯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生育收养

生育政策

  发布日期:2013-04-28 16:38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2002年9月1日起,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可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审批,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含东兴镇,江平镇的长山村、榕树头村、巫头村、万尾村、潭吉村,马路镇的冲榄村、北联村、大旺村、吊应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但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以上规定: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4、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2012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3、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含东兴镇,江平镇的长山村、榕树头村、巫头村、万尾村、潭吉村,马路镇的冲榄村、北联村、大旺村、吊应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但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标签:
 
? 2009-2017 东兴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纠错访问统计网站导航
警警
主办:东兴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81号 邮编:538199 电话:0770-7665030
桂公网安备45068102000008号  桂ICP备11003786号
  链接到TRS官网 您是第 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4506810001
背景图片
察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