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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事程序

  发布日期:2013-05-14 08:23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事程序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转入) 

(1)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下称缴费凭证)到东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2)社保局在收到《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下称《联系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社保局出具的《联系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信息表》寄到社保局; 

(4)社保局收到《信息表》和基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二、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转出) 

(1)携居民身份证打印《缴费凭证》(有养老保险手册的需出示手册并对《缴费凭证》缴费起止时间认真核对); 

(2)携《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相关手续; 

(3)社保局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转入) 

(1)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社保局出具的《申请表》,办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下称《转移单》)寄至社保局; 

(3)社保局收到《转移单》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四、养老保险关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转出) 

(1)携居民身份证打印《缴费凭证》(有养老保险手册的需出示手册并对《缴费凭证》缴费起止时间及账户进行认真核对); 

(2)携《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相关手续; 

(3)社保局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单》; 

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转入) 

(1)携居民身份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下称《缴费凭证》)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 

(2)社保局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下称《联系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相关手续; 

(4)社保局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到账后,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 

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1)携居民身份证到社保局打印《缴费凭证》; 

(2)携《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相关事宜;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社保局联系,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和《联系函》; 

(4)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表》和《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人账户划出手续。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入) 

(1)携居民身份证及《参加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下称《转移单》)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 

(2)社保局收到《转移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相关手续; 

八、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1)携居民身份证到社保局待遇部门开具“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及打印《转移单》; 

(2)参保单位及个人携《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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