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办理机构:东兴市民政局
3.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
4.审批依据:《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东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5.审批条件:符合条件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⑴城市:凡持有东兴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250元的,均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⑵农村: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196元的东兴市农村居民,均可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⑴城市低保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④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a.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b.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证明;
c.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d.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e.因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要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f.有年满18岁以上学生的。要提供在校证明;
g.残疾人的。要提供残疾证;
h.有农业户口人员的。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i.夫妻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j.有固定和移动电话的家庭。要提供申请前3个月家庭电话交费单据;
k.购买商品住房和高档家具、电器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要提供有关的购买单据;
l.从事劳务活动的。要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m.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水平低于保障标准的。要提供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票据;
n.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⑵农村低保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下同)、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②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③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还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为离异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高中(含高职、技校)、大学(含大专、中专)及以上学习阶段就读的,还应当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原件1份。
⑥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残疾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复印件1份。
⑦提出低保申请时,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职有工资性收入的,还应当提供《广西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原件1份。
⑧提出低保申请时,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还应当提供失业登记证复印原件1份或者市级以上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1份。
⑨提出低保申请时,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失业,但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曾就业的,还应当提供失业前6个月内的《广西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原件1份。
⑩提出低保申请时,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的,还应当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会救助县(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享受社会救助证明原件1份。
?提出低保申请时,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的,还应当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会救助县(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享受社会救助证明原件1份。
?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9.审批法定时限:
城市居民:30个工作日
农村居民:20 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
城市居民:45个工作日
农村居民:20 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81号111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53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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