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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24 09:47 | 来源: | 字号: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公通[2002]152号)精神,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步伐,让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户口的审批权

  以准入条件取代“非迁非”和“农转非”的计划指标,统一归口公安机关管理。凡申请迁入本市的中国公民,由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审批;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关于户口准入的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可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的人员(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不受购房时间及住房面积限制,可凭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受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经济收入稳定,且租住相对固定(与房主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的人员,可凭相关的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暂住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市外企事业单位,其安置在本市居住的职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4、来本市经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人员,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和暂住证申请办理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经商地落户。

  5、来本市从事各种合法服务行业的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人员,可凭历年来的暂住以及暂住地派出所的证明申请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要来本市投靠入户的,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随迁;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办理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职称(含中级职称)的市外人员,可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可按其在本市的实际居住地落户,也可迁入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有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随迁。

  (四)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五)持有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特殊人才优待证》的外省、市、自治区科技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不申请落户的,在户籍管理上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已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施意见的通知》(防政发[2002]14号)文办理入的户的人员,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来我市入户。

  三、关于收费的标准

  异地迁入或“农转非”符合入户条件的,按规定只收取申请人证件工本费,不准向申请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四、关于审批程序

  (一)申请入户人员必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向申请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二)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公安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准迁手续;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理的理由;因材料不全而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材料。

  本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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