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实施主体:东兴市国家税务局
3.审批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审批条件: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无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末按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末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末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末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4)《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表》;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实施主体:东兴市国家税务局
3.审批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4.审批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2.实施主体:东兴市国家税务局
3.审批对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条件的东兴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
4.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5.审批条件:
(1)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征审批
2.实施主体:东兴市国家税务局
3.审批对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审批条件: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无
8.需提交的材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承担政府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2.实施主体:东兴市国家税务局
3.审批对象:扣缴义务人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5.审批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无
8.需提交的材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