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
一、事项内容
居住证办理
二、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三、数量
无限制。
四、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2、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六、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无。
七、程序时限
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受理一般当场办理,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发证。
八、收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