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摩托车、免检的小型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购车发票或其它来历凭证。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业务用小汽车(19座以下)的《小汽车定编通知》。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属于免检车型的)。
2、办事流程
机动车不属于免检车型的,上线检测→请到查验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受理业务→到选号区电脑选择号牌→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9号窗)领行驶证、登记证书、合格标志、临时牌。
二、转移登记(摩托车,其它车辆请到防城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现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二手机动车交易发票等来历凭证。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2、办事流程
请到查验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非营运的机动车,请拆车牌并交回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并受理转移业务→选择号牌后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不需要转出的机动车,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临时号牌→办理转出业务的请到机动车档案岗(0号窗)领档案。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三、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摩托车,汽车类请到防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并提交《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办理流程
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受理业务→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登记证书。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四、复驶/注销登记(摩托车,其它车辆请到防城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仅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
2、办理流程
请到机动车档案岗(2、3号窗)核对车架号。属于注销登记的,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领注销凭证。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补、换领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摩托车,其它车辆请到防城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仅办理补登记证书时提交) 。
2、办理流程
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先请到机动车档案岗(2、3号窗)核对车架号再递交申请材料→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
3、办理时限
登记证书、行驶证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号牌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临时行驶车号牌(请到防城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购车发票或其它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凭证。
2、办理流程
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请到防城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校车标牌领取表》。
2)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复印件。
3)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5)行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6)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7)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8)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请到查验岗(1–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5–8号窗)受理校车业务→核发新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3、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后三日内办结
八、变更登记(摩托车,其它车辆请到防城港市车管所办理)
1、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
(2)办理流程
请到查验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准予变更通知单》→按《查验表》备注上准予变更的内容对车辆进行变更→变更后,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上线检测→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受理变更业务→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行驶证、登记证书。
(3)办理时限
变更前办理工作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变更办理工作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2、变更发动机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发动机的购机发票或其它来历凭证。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2)办理流程
发动机变更后,上线检测→请到查验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受理业务→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行驶证、登记证书。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0个工作日办结
3、变更使用性质/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姓名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变更使用性质)。
6)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2)办理流程
请到查验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受理业务→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行驶证、登记证书。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4、变更使用性质/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姓名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
(2)办理流程
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并拆车牌交回→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档案岗(2、3号窗)领机动车档案、临时行驶车号牌。
(3)办理时限
同一辖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九、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其它车辆请到防城港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行驶证。
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
6)《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仅办理委托检验时提交)
2、办理流程
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请到收费岗(4号窗)交费→请到发证岗(2、3号窗)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委托检验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其它车辆请到防城港市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行驶证。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办理流程
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2-3号窗)递交申请材料→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请持《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行驶证到异地车管所继续办理此业务。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撤销校车使用许可(请到防城港市车管所办理)
1、所需材料
1)《校车标牌领取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3)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注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决定。
4)属于非专用校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5)校车行驶证原件。
2、办理流程
请到查验岗(1-3号窗)递交注销校车申请材料→请到综合业务受理岗(5-8号窗)办理注销校车业务→收回校车标牌,行驶证并核发新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3、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机动车登记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咨询电话:0770-2289100,投诉、举报电话:0770-2289099